律师您好!
1997年甲将私房租于我居住,租期五年,1999年甲因急于用钱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将房屋卖于丙,现我想请问:1、我能否主张优先购买该房屋?2、我能否继续租赁该房屋?
急盼回复,张琳琳。
滨江律师回复 :
张小姐,您好!针对您的第一个问题,要按情况区别分析:1、如果甲丙已办理了过户登记,你就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因为丙对房屋的所有权受公信原则的保护;2、如果甲丙未办理过户登记,你可主张优先购买权,对抗买卖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承租房的权利。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那就有了你能否继续租赁该房屋的问题,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你享有继续承租该房屋的权利直到租赁期满为止,租赁合同对买受人即丙发生效力,租金要交给丙,丙自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和租金的收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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