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的,继承人依法应予清偿
 

江阴小河新村王林先生问:

律师您好!我想请您帮忙:我朋友因企业经营需要,于 2003年2月向我借款20万元,借期一年,到期不能归还以其房产抵押,但我朋友于同年7月不幸死于车祸。朋友早已离异至今,其子年仅8岁,请问这笔借款向谁讨要,如何才能追回?

滨江律师回复 :

1、根据你说的情况该房屋可能没抵押登记,你朋友死亡后,朋友之子与其即行产生继承的法律关系,合法取得该房屋产权。《继承法》第33条1款明确规定,继承遗产的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但以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因此朋友之子在继承遗产同时负有清偿朋友债务之责。鉴于其尚未成年,朋友之子的有关民事权利,应由朋友之妻代为行使(其生母的法定监护人身份不因离婚而清除)。这时你可与朋友之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2、如已抵押登记,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0条2项规定: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产。你可持借据及抵押登记凭证,以朋友之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3、朋友借款是用于企业经营需要,还可以该企业为被告,或与之协商要求进行清偿。该企业如是个人独资的,朋友死后朋友之子取得完全产权,你也可以该企业及朋友的全部财产要求清偿;如是合伙企业或公司类法人,你可与该企业的股东协商以转让、变卖等方式受偿或参股进去,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当然除公司之外,仍发生朋友之子继承产权或股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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