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问题
 
律师您好!

1997年,我将私房以10万元的价格卖于乙,1998年,乙又将该房以12万元卖于丙,1999年丙又将该房以15万元卖于丁,买卖房屋时都签订了买卖房屋合同,但都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2003年,房价大涨,现价值25万元,我、乙、丙、丁均对房屋主张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到底应归谁?

急盼回复,林小柯。

滨江律师回复 :

林小姐,您好!你的这个案子涉及到两个问题:不动产变更的公示和诉讼时效问题。首先,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买卖时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作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仅签订买卖合同,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所以乙仅能依据合同对你享有债权请求权,但从 1997年到2003年,已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故乙与丙丁没有合同关系,丙丁也无权请求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你继续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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