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
 

一、 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期限等进行讨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至少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二、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时。下列情形应当避免或者受到禁止:

(1)在明知当事人所期待的目标不可能达到的情况下,不履行告知义务;

(2)夸大对委托人有利的结果;

(3)接受以非法行为为目的的委托:

(4)接受与代理案件有利害冲突的业务;

(5)在未明确告知委托人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接受本所其他律师已经担任代理人的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委托。

三、 律师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

(1)律师应向当事人及时通报与代理行为相关的业务进展情况及有可能对受托事项产生影响的事由;

(2)律师接受同一委托事项的当事人为两人以上时,如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冲突应立即告知所有当事人;

(3)律师因与接受同一委托的其他律师之间意见不一致而有可能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4)律师接受委托时应明确告知当事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或计算方法,并得到当事人的书面确认;

(5)当律师明知当事人期望获得的帮助为律师执业规范或法律所禁止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予以拒绝。

四、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有义务勤勉地为当事人办理委托事务并合适地运用业务技巧。

五、律师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自己有可能延迟或缺席出庭的,应提前作出合理的补救或安排;在代理非诉讼的法律业务时,因主观原因迟延或没有实施约定的代理行为,律师应当承担责任。

六、律师应妥善保管和处理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和资料 ,因保管不善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证据材料和资料毁损、灭失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承担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七、未经当事人同意和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不得将应由自己办理的全部或部分受托工作交其他律师完成。

八、律师在知道代理事项所涉及的财产为犯罪所得时,应当向当事人提出合乎法律规定的劝告并拒绝代理,当事人依法要求代为交公的除外。 

九、受当事人委托,律师可以保管为当事人收取的钱物,但保管期限应征得当事人的认可。

十、律师长期出差或休假应提前告知当事人。

十一、 刑事案件的特别规定

(1)、律师应严格遵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承办刑事案件。

(2)、未经法院、检察院的许可不得会见本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

(3)、律师因办案需要会见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时,不得携同与履行职务无关的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得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为其通风报信、串供;不得为其提供通讯工具并避免其他可能引发误解行为的发生。

(4)、不得明示或暗示被告人不如实供从犯罪事实。

(5)、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案件,应主动申请提交当地律师协会的相关专业委员会讨论,并认真听取其指导意见。

(6)、律师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应当邀请一名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正式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被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在监所等部门规定可以由一名律师会见的可以例外。

(7)、律师依法独立辩护,对相关证据的提交,不受当事人意见的左右。委托人坚决不同意的双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对已提供的重要事实证据,但可以证明是在提供之后才知道是虚假证据的,律师可以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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